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当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