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