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淮海战役烈士史料,编纂淮海战役烈士英名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淮海战役烈士英名录管理机制,做好淮海战役烈士信息查询、增补、修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