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农贸市场尚未建成或者因改建、扩建暂停经营,周边居民确有生活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周边公共区域或者闲置场地设立食用农产品临时性经营场所,并明确设立期限、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以及具体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道路畅通、消防车通行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置限定时段交易点等方式,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提供便利;限定时段到期,应当关闭并恢复原状。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秩序等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