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贸市场因故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入场销售者,并向社会公布。终止经营的,应当与入场销售者办结有关财务手续。

农贸市场终止经营后,周边居民确有生活需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依法推动恢复经营或者变更市场开办者。

鼓励国有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因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集体、民营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