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秩序第十一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健全并落实农贸市场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依法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