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