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的、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