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