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法规案审议期间,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来访、来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