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