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