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市湿地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不得超出滨海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