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名录的一般湿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

保护标志的设立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