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