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提案人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