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主席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