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