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