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网约车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网约车企业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撤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