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