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节 巡游车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巡游车客运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巡游车行业定位、营运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巡游车运价,并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巡游车客运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