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巡游车客运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巡游车行业定位、营运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巡游车运价,并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巡游车客运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