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一节 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共同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异地经营;(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同行;(三)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中断服务;(四)将巡游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将网约车交给他人营运;(五)网约车在巡游车专用停靠站或者上下客站候客;(六)网约车巡游揽客、固定线路揽客等不经网约车平台揽客,或者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平台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