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营运资质管理/第三节 出租汽车驾驶员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核查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信息,并将核查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