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期满需要延续的,网约车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