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