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修正案应当在表决前宣读。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先行表决。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