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各方面意见整理后送交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十日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