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