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