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