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

(二)组织校园参与护学岗位管理,将护学岗位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三)组织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