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规定第六条有效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周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机制;(二)组织校园参与护学岗位管理,将护学岗位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三)组织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