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批准进行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擅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对已经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