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不适应新形式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