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应当对重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给予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