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二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