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了解地方性法规起草情况,并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