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