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