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