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