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长签发。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