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长签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