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等实施主体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