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