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