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