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在规章中设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应当在备案时进行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