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要求解释的具体法规条文、该法规条文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进行解释的理由等。同时可以附法规解释内容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