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案提出简洁、明确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