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