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同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询立法建议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并通过哈尔滨市人大网站、本市官方媒体和立法联系点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