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第八条有效住宅小区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将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供热设施没有移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移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移交时,老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应当予以改造;住宅小区未分户供热的,应当实施分户改造。改造费用等具体事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